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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設立投資性公司規定
大陸商務部於二○○三年六月十日發布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並自同年七月十日起施行。依據該規定,外國投資者(包括港、澳、臺)在中國境內可獨資或與中國投資者合資設立從事直接投資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但必須滿足該規定所定的條件,且只得在該規定所許可的範圍內從事相應的投資業務。
另外國投資者設立投資性公司或以其全資擁有的子公司的名義設立投資性公司時,須出具保證函保證該投資性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時註冊資本的繳付。此外,該規定還對投資性公司在中國境內所投資的企業形態、條件、業務範圍及其可以對其所投資企業提供的服務範圍等予以界定。除上述實體規範外,該規定亦對設立投資性公司之程序有明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