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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僅能有一位副董事長



依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選任副董事長,應於章程明訂副董事長之設置,並選任一人為之。如果於章程明定置副董事長二人,依經濟部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函釋,認為係屬違反公司法之規定。因此,如果公司作成決議選任二人為副董事長,依經濟部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函釋,則屬於股東會決議內容違反法令,自屬無效,故不生二名副董事長間如何行使代理權之問題。而且,主管機關對於此部分公司登記之申請,亦將因其違反公司法,而於其完成改正合法前,不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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