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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可以現金結合股份作為對價
依據企業併購法之規定,於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得以存續或新設公司之股份、其他公司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換發消滅公司股東所持股份之對價,以賦予公司合併更具彈性之運用空間。然而,於實務運作上,對於是否可以全數以現金作為對價,以及是否可以結合不同種類之對價,仍存有疑義。
為澄清前述疑義,經濟部首先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作成函釋,肯定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得全數以現金作為換發之對價;繼而,於九十二年七月二日,經濟部又再作成函釋,進一步肯定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合併,存續或新設公司得以給付部分股份、部分現金之方式作為對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