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惠靜
為因應即將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施行之商標法修正條文,智慧財產局甫草擬完成商標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由目前之五十一條縮編為四十三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明定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皆需齊備後,始能取得申請日。商標法修正條文規定,申請註冊單一顏色、立體商標、聲音商標及團體商標者,其申請日如早於新法施行日,一律以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視為申請日。商標法修正條文規定,申請註冊單一顏色、立體商標、聲音商標及團體商標,而主張優先權者,其優先權日不得早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增訂於異議、評定及廢止程序,智慧局應將答辯書送達異議、評定及廢止案申請人之規定。上述修正草案正由智慧局舉辦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其間仍會有變動,本所將密切注意其發展,並隨時向讀者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