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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專利申請案改為形式審查



依二○○三年二月六日總統公布專利法修正條文規定,在新法施行(預計為二○○四年七月一日)後所提出之新型專利申請案將改採型式審查,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明訂:「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審定之專利申請案,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由於新型專利預定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將改採形式審查,而新法施行後尚未審定之新型專利申請案,依前揭規定將改採形式審查,智慧財產局於自新法公布後,即著手加速審理尚未審結之新型專利申請案,惟因新型專利申請案件仍陸續提出及囿於審查人力之短絀,經 該局評估目前之申請案量及審結案量,預計於二○○四年七月一日新法施行時將無法完全審結已提出之新型專利申請案。

為此,該局特於二○○三年六月十日公告說明: 自二○○三年七月一日以後提出之新型專利申請案,如於新專利法施行前尚未審定者,將有依新法改為形式審查之可能,並期申請人能先行瞭解新法施行後可能產生之重大改變,並預為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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