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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修改之法令
台灣第一支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 ETF),台灣五十指數股票型基金,即將於今年七月於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ETF的特性是追蹤標的指數的表現,使其市價能貼近基金淨資產價值(ETF所表彰指數成分股票組合之市價)。由於ETF採行開放式信託架構及指數證券化,因此ETF具有其他信託基金所無之實物申購與實物買回機制。所謂實物申購機制,指投資人依照指數權重將固定比例的股票以及現金差額交給ETF的經理公司,經理公司創造出新的ETF單位後,轉入投資人於證券集中保管帳戶。而實物買回機制則剛好與實物申購機制相反,投資人將ETF最小基數或其整倍數的ETF單位交還基金經理公司,經理公司則依照指數權重將固定比例的股票及現金差額轉入投資人之證券集中保管帳戶。無論實物申購或實物買回機制均以實物股票的形式進行,而非現金交易。
鑑於上開ETF的特性,為配合其上市,證期會已針對部分證券及投信法規進行修訂,以下為其中較重要者:
1.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買回程序須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之限制(例如:受益憑證之買回價格,以請求買回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核算之),而得另以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訂定。
2.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其買回價金之給付得不於請求到達之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為之,而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
證期會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發布函令,允許投資人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於同日在同一帳戶買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表彰之股票組合或加計原持有、借券及前一日買進餘額之股票組合,進行實物申購該受益憑證,並賣出該受益憑證;或於同日在同一帳戶買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或加計原持有及前一日買進餘額之該受益憑證,進行實物買回該受益憑證表彰之股票組合,並賣出該受益憑證表彰之股票組合。
該函令亦放寬證券商以自營身份從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買賣時,得不受證券商管理規則規定不得申報賣出其所未持有有價證券之限制。
為便利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實物申購與實物買回,證期會以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函允許指數股票型基金經理公司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不得將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規定之限制。惟經理公司須遵守下列規定:
1.出借標的證券以指數股票型基金所追蹤標的指數成份股票為限。
2.借券人之借券目的以實物申購該指數股票型基金為限。
3.經理公司應與借券人簽訂股票借貸契約書,並應載明證期會所規定之事項。
4.每筆出借數量應為股票一個交易單位(即一千股)以上。
5.借貸期間自出借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十個營業日。
6.每一指數股票型基金出借任一公司股票之股份數額,不得超過該指數股票型基金所持有該公司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每一指數股票型基金出借任一公司股票股份予任一借券人之累計數額,不得超過該指數股票型基金所持有該公司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
7.借券人提供之擔保品以現金為限。
8.借券人提出借券者,應按借券日各該種有價證券收盤價格乘以借入股份數額後之百分之一百二十五(擔保規定比率)之金額為擔保金交付指數股票型基金。
9.指數股票型基金對於借券人尚未返還之借券餘額,應每營業日以證券交易市場最新收盤價格對每筆借券標的進行逐筆計算,若借券人提交之擔保金餘額低於各該種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格乘以借入股份餘額後之百分之一百十(擔保下限比率)者,指數股票型基金應對借券人發出擔保金追繳通知,通知借券人於通知之次一營業日補繳擔保金至百分之一百二十五。
證期會亦同時以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函,放寬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所定不得賣出尚未持有之證券之限制。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委託同一參與證券商於同日在同一帳戶買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表彰之股票組合,或加計原持有及前一日買進餘額之股票組合,進行實物申購該受益憑證,並得賣出該受益憑證;或於同日在同一帳戶買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或加計原持有及前一日買進餘額之該受益憑證,進行實物買回該受益憑證表彰之股票組合,並得賣出該受益憑證表彰之股票組合。
有鑑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在追蹤標的指數,使其市價能貼近基金淨資產價值,其為機構投資人在期貨指數以外的有效對沖及套利工具。為使標的指數市價得以貼近基金淨資產價值,在指數股票型基金折、溢價時,就有相反的套利交易出現,使指數股票型基金折、溢價迅速回落,促使指數股票型基金市價貼近基金淨資產價值,故為避免不對稱之價格管制措施,證期會放寬指數股票型基金放空價格管制,避免造成消弭指數股票型基金溢價之力量較弱之不合理現象,以發揮指數股票型基金交易機制之效率。從而證期會以九十二年五月六日函規定,委託人融券賣出指數股票型基金,得豁免平盤以下不得放空之限制,及除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以外之其他符合借券制度參與資格者借券賣出指數股票型基金時,豁免平盤以下不得放空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