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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投資金融衍生商品不需再向保險司提出申請
財政部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公布保險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自律規範,自即日起保險業於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時,得基於避險需要,從事與該國內有價證券相關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於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規定投資時,得基於避險需要,從事與各該投資相關之衍生性商品交易,而不需向保險司提出申請。此外,保險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經董事會通過訂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據保險司司長表示,若業者投資逾越自律規範範圍,保險司將以行政裁量禁止業者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