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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草案


周錦國/劉偉杰

環保署於日前公告修正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草案以釐清垃圾焚化廠焚化後產生灰渣之處理,其修正要點如下:

  • 定義既設衛生掩埋場及新設衛生掩埋場:既設衛生掩埋場係指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之衛生掩埋場。新設衛生掩埋場係指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後設立之衛生掩埋場。


  • 處理量小於四公噸/小時之一般廢棄焚化爐,將不要求飛灰及底渣分開收集貯存,但焚化產生之飛灰及底渣之混合物(灰渣),應每季作毒性特性溶出程序檢測乙次,如未符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之三之溶出標準應比照飛灰之方式處理。


  • 飛灰處理後之衍生物應於每月進行毒性溶出程序檢測乙次並作成紀錄,如未符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者,應比照飛灰處理方式辦理;另飛灰處理後之衍生物應以適當材料包裝,避免飛揚,並標示產出單位、產出及出廠(場)日期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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