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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跨國企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主管機關審查相關申請事項,得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處理之。
依該辦法之規定,跨國企業或臺灣地區營業達一定規模之企業得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
該辦法所稱跨國企業,指在二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在國外,且在臺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經濟實體:
應跨國企業所邀請之大陸地區人民之適用對象:
大陸地區人民擔任跨國企業之負責人、經理人或從事專門性、技術性服務,且任職滿一年,因跨國企業內部人員調動服務,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本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滿十八歲子女得申請隨同來臺。
大陸地區人民受在臺無商業據點之法人僱用滿一年,且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服務者,因履行該法人與邀請單位所訂之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大陸地區人民因參加商務會議、商務談判或其他類似之商務訪問,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大陸地區人民擔任跨國企業之主管或從事專門性、技術性服務或採購人員,且服務滿三個月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受訓。
本辦法所稱臺灣地區營業達一定規模之企業,指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者:
應臺灣地區營業達一定規模之企業所邀請之大陸地區人民之適用對象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