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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依據大陸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就相同或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翻譯他人未在大陸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併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翻譯他人已經在大陸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亦同。為進一步規範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二○○三年四月十七日發布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並自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依據該規定第二條,馳名商標係指在中國大陸為相關公衆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相關公衆則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産前述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及相關人員等。
另依據該規定第三條,以下資料可以作為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
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或已經註冊的商標有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之情形,可以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資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或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撤銷他人註冊商標。此外,商標所有人發現他人使用商標有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之情形,亦可檢具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資料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訴,請求制止上述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