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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及管理辦法


劉祥和

為加強集體商標及證明商標的管理,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二○○三年四月十七日發布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並自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依該辦法,申請集體商標註冊者,應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並詳細說明該集體組織成員的名稱和地址;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申請註冊者,應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並詳細說明其所具有或者其委託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使用該地理標誌商品的特定品質的能力。

申請證明商標註冊者,應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並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託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另申請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者,應附送管轄該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者,應提供該地理標誌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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