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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併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


劉祥和

大陸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現已改爲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於二○○三年三月七日聯合發布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並自同年四月十二日起正式實施。由於暫行規定之頒佈實施,使大陸有關外資併購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法律體系更臻完善。

  • 暫行規定的適用範圍


  • 外資併購包括股權併購和資產併購兩種形式。股權併購係指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資產併購係指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者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

  • 併購審批登記


  • 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應經審批機關批准,並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設立登記。除另有批准外,外國投資者在併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之出資比例一般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應自收到規定報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准駁。

  • 外資併購與反壟斷法


  • 目前大陸正進行反壟斷法的立法工作,包括全面的反壟斷審查制度。但暫行規定對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反壟斷審查問題已先行做出規定,主要內容包括有關主管機關對外國投資者境內重大併購要求的申報及審查、對外國投資者境外重大併購(影響大陸境內市場經濟秩序)要求的申報及審查,以及反壟斷的豁免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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