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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開發行後董事轉讓持股其股份數應累計計算
非公開發行公司之法人股東,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於法人股東持股全數轉讓時,因所依附之條件已不復存在,故所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即當然解任。
依修正後公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應當然解任。至於非公開發行公司嗣後成為公開發行公司時,應如何適用此項規定乙節,經濟部於九十二年五月六日作成函釋,認為應以公司公開發行後,董事是否有轉讓持股之情事為認定標準。若董事於公開發行後有轉讓持股,則應將其轉讓之股份數,併同公開發行前之轉讓股份數累計計算,判斷是否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之二分之一,以決定是否當然解任;反之,若董事於公開發行後並無轉讓持股,縱使其於非公開發行階段轉讓股份超過法定數額,仍不適用此當然解任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