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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國專利法修正


何程凱芸

俄國專利法於二○○三年二月七日修正通過,並自同年三月十二日實施。本次修正主要內容包含︰

  • 導入專利權延長之機制︰


  • 如所涉專利為醫藥品及農藥品相關發明專利,且為取得上市許可期間自申請日起已逾五年者,專利權人可請求延長專利權。

  • 導入特許專利授權之機制︰


  • 當再發明屬於重要技術且其較原發明更可提供明顯實質經濟效益時,該再發明之專利權人可請求專利主管機關核准特許實施原發明專利(非專屬授權),原發明專利權之專利權人亦可請求准予特許實施再發明專利權。

  • 申請實體審查之期限延展︰


  • 依修正前專利法規定,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算三年內,任何人均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新法則准許延展申請實體審查之期限(二個月)。

  • 導入核駁前通知書規定︰


  • 依修正前專利法規定,經實體審查認有不予專利之情事時,專利專責機關可直接核發駁核審定書。新法則規定,經實體審查認為有不予專利之情事時,專利專責機關在核發審定書前應先通知申請人,並令申請人於六個月內提出申復。

  • 導入專利權回復程序︰


  • 若專利權人因未持續繳納專利年費致其專利權消滅時,專利權人可於所涉年費繳納期限起算三年內,請求回復專利權。惟,在專利權消滅期間內逕行實施該專利權之第三人,可在原有使用範圍內保有繼續實施該專利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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