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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著作權法


丁靜玟

立法院於六月六日三讀修正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統於七月九日公布施行。著作權法此次修正主要是參考一九九六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CT)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條約(WPPT)二項公約,就數位化網際網路科技發展,對著作權保護與公眾利益的各項議題,作適當的調整;另亦適度調整侵害著作權行為之罰則。修正三十九條,增訂十四條,共五十三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 明列暫時性重製屬於重製之範圍,並增訂重製權的排除規定,使得一般網路瀏覽或使用著作行為,不必獲得著作權人同意。

  • 增訂公開傳輸權,使得要將他人的著作放在網路上流通時,必須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

  • 增訂散布權,使著作權人有權禁止盜版品之散布,另配合增訂耗盡原則,使合法取得原版的民眾,在進行轉售時,不必再經著作權人授權。

  • 增訂錄音著作及錄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之報酬請求權,使錄音著作及表演之權利人對百貨公司、賣場、飛機上或餐廳等利用錄音著作的公開場所,可以主張報酬請求權。

  • 增訂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保護規定,禁止對於著作權人在著作上所作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加以任意刪除或竄改,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修正合理使用規定,包括明定網路上之合理使用,並使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得就著作之各種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避免利用人因合理使用範圍不明確而無所適從。

  • 增訂著作權爭議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鼓勵民眾利用著作權專責機關之專業非訟管道,解決著作權爭議案件。

  • 增訂著作權仲介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爭議之調解不成立時,應依法仲裁。

  • 明定明知為盜版電腦程式著作而作營業使用,視為侵害著作權,須負民刑事責任,但一般民眾個人之使用仍不違法。

  • 修正侵害著作權民事責任,將一般侵害著作權案件的法定民事賠償額上限,由新台幣一百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

  • 修正侵害著作權之刑事責任,將惡性重大的常業犯罰金刑上限,從新台幣四十五萬元提高到八百萬元,其他罰則的罰金刑亦比例調高。又在現有常業犯以外,將為銷售或出租目的,而製造盜版光碟及販售盜版光碟的犯罪,列為非告訴乃論的犯罪,以有效遏止現階段猖獗的光碟盜錄盜版及散布侵權,至於其他的侵害犯罪,仍維持告訴乃論的原則。

  • 增訂司法警察機關於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人逃逸而無從確認時,就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有行政沒入權之規定。

  • 增訂回溯保護過渡期間應支付使用報酬及一年後不得再行銷售規定。


  • 除了前述修正重點之外,立法院並針對暫時性重製議題作成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必須於本次修正一年後,向立法院就該項修正執行情形與影響進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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