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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



總統六月二十五日公告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修正重點包括:

  • 製作電腦病毒程式導致他人損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無故以電子郵件灌爆別人電子信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的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的漏洞入侵他人的電腦或相關設備,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導致公眾或他人損害,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若透過電腦網路銀行付款設備不法取得財物,新法將最高刑度由現行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將最高罰金提高為十萬元。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的電磁紀錄,導致公眾或他人損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公務機關電腦系統若遭侵入,可能造成國家機密外洩、危及國家安全,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有關散佈網路病毒等行為,新法規定製作專供妨害電腦使用犯罪的電腦程式,供自己或他人犯罪,導致公眾或他人損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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