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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可採限制性招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九十二年四月九日修正發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部分條文,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採購案將可視個案採限制性招標,無須辦理公告招標。
依修正後該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並於同條第二項增訂上級機關應加強查核監督,並得訂定較嚴格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