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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稅



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通過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為鼓勵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投資,增訂第九條之二之條文,使得該等公司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投資創立或擴充,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授權行政院另訂適用免稅之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行政院據此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發布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主要內容如下:

  • 本條例第九條之二第一項所稱製造業,指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之公司;所稱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指對製造業提供研究發展、設計、檢驗、測試、改善製程、自動化或電子化工程、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工程、資源回收、污染防治、工業用水再利用、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智慧財產技術等服務之公司。


  • 本條例第九條之二第一項所稱創立,指依法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所稱增資,指依法完成增資變更登記,且其資金來源應包括現金增資或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公司如係減資後增資,除該減資行為係全數為彌補虧損外,其增資金額應大於減資金額。


  • 所稱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及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指公司投資計畫完成之日期。


  • 公司申請適用本辦法之獎勵,應購置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新投資創立者應於公司設立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增資擴展者應於增資變更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

  • 1.投資計畫書七份。
    2.募集現金資本或盈餘轉增資之相關證明文件。




  • 經核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之公司,應自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三年內完成投資計畫,並自投資計畫完成之次日起一年內,檢具下列相關文件,申請核發完成證明:


  • 1.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前、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於科學工業園區或加工出口區內者,為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之營利事業及工廠登記證影本。
    2.符合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影本。
    3.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清單六份。
    4.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配置圖。
    5.購置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之交貨簽收單影本、付款憑證影本、海關進口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會計師查核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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