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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



環保署業於日前公告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以管制氟氯烴之消費量及生產量。所謂氟氯烴係指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附件C第一類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包括單獨存在或存在於混合物內之物質,且應涵蓋運輸或貯存容器內之氟氯烴或其混合物。但產品內含有之氟氯烴或其混合物,不在此限。本辦法要點如下:

  • 氟氯烴之輸出、入限於向遵守蒙特婁議定書規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國家或地區為之。


  • 國內生產軟質半硬質聚氨基甲酸脂(Polyurethane,以下簡稱PU)發泡、非隔熱用途PU發泡、常溫隔熱用途PU發泡、電子資訊及非電子類產品之氟氯烴使用廠商,其製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停止使用氟氯烴HCFC-141b。

  • 氟氯烴使用廠商、進口廠商及製造廠商應於每年七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配資格。


  •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核定各廠商下年度氟氯烴之全年初估核配量及下年度第一季、第二季預購量。並於每年四月底前核定各廠商當年度氟氯烴之全年實際核配量及當年度第三季、第四季預購量。前項各廠商當年度氟氯烴實際核配量,其計算基準為該廠商上年度全年之執行實績。


  • 持有核配量之廠商應持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氟氯烴核配許可文件,始得生產或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其貨品限當季提受或進口。


  • 前項貨品未於當季進口放行或向國內採購提領,且未於當季結束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許可者,其當季核配量由中央主管機關收回。但屬當年度第四季未完成進口放行或向國內採購提領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下年度全年實際核配量中加一倍扣除其差額。使用廠商所持有之核配量不得再行轉讓。

  • 持有核配量之廠商應於每年三月五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當年度第三季、第四季之氟氯烴預購量;並應於每年九月五日前申報下年度第一季、第二季之氟氯烴預購量。


  • 全年上半年(第一季、第二季)及下半年(第三季、第四季)之氟氯烴預購量應分別在全年初估核配量二分之一加減百分之二十之內。

  • 持有核配量之廠商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底前,檢具下列執行實績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上一季核配量執行實績,未申報或逾期申報者,視為未完成進口放行或向國內採購提領:

  • 1.使用廠商:向國內採購者應填具國內採購量統計表申報,委託進口或自行進口者應填具進口到貨量統計表申報;並應依使用於冷媒、冷媒新建或維修工程、發泡、PU配料供應或清洗等製程用途填具用途別使用數量統計表申報。
    2.進口廠商:填具進口到貨量統計表及國內銷售統計表申報。
    3.製造廠商:填具生產數量統計表及產銷統計表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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