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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或含藥化粧品授權輸入程序


王裕民

行政院衛生署為配合海關通關自動化作業,並減少海關審核授權文件時判斷上之困擾或錯誤,依據藥事法第三十九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八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以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衛署藥字第○九一○○七四五九九號函公告藥物或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持有者,授權他人輸入各該產品之報備程序及規定如下:

  • 凡藥物許可證或含藥化粧品許可證之持有者,授權他人輸入各該產品時,均應檢具授權輸入藥物或含藥化粧品報備申請書,填妥藥物許可證或含藥化粧品許可證之字號、被授權人之藥商許可執照字號、被授權人之公司或工廠名稱、被授權人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編號、授權日期等資料,連同上述證照之影印本各乙份,申請衛生署核備,經衛生署核准簽審文件編號後,供為輸入通關使用。短期授權、單次授權、授權終止或授權變更,亦同。


  • 輸入管制藥品者,亦應逐批檢具授權輸入之相關資料,向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申請輸入同意書,並以輸入同意書編號,作為簽審文件編號,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輸入通關事宜。


  • 綜上所陳,藥物或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持有者,若授權他人輸入各該產品須向衛生署先行申請核備後,始得授權他人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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