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大陸商務部發布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03年1月10日發布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以促進國際貨運代理業之發展。
茲將本辦法之要點略述如后:
外國人得以合資、合作、獨資方式於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外國投資方之持股比率不得超過該企業註冊資本額之75%。
「管理辦法」對中外投資方訂有資格條件如下:
1.中外投資方均須為公司或企業組織。
2.中外投資方於申請日前三年均無違反行業規定的行為。
3.中外投資方須分別符合下列條件:(1)中國投資方:至少有一家應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或進出口業務之企業,或相關之交通運輸或倉儲業務的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中國投資方在中方中應為第一大股東。
(2)外國投資方:至少有一家是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達三年以上的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外國投資方在外方中應為第一大股東。同一外國投資方在中國境內若已投資設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經營,則該經營應已逾二年始得再申請。
中外合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之註冊資本額最低限額為一百萬美元。
中外合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之營業範圍為下列:
1.訂艙(租船、包機、包艙)、托運、倉儲、包裝。
2.貨運的監裝、監卸、集裝箱拼裝拆箱、分撥、中轉及相關的短途運輸服務。
3.代理報關、報驗、報檢、保險。
4.繕制有關單證、交付運費、結算及交付雜費。
5.國際展品、私人物品及過境貨物運輸代理。
6.國際多式聯運、集運(含集裝箱拼箱)。
7.國際快遞(不含私人信函和縣級以上黨政軍機關公文的寄遞業務)。
8.諮詢及其他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中外合資國際貨運代理業於開業滿一年且合營各方出資額全部到位後可申請設立分公司。但每增設一家分公司即須增加註冊資本額美金十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