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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通過結合申報案件處理原則草案
有關結合申報案件之審理,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僅抽象規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應衡量整體經濟利益及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決定是否禁止其結合。公平會乃參照世界各主要競爭法主管機關對事業結合申報審查實務面之規範,另依據公平會結合實務,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審議通過結合申報案件處理原則草案,並對外徵詢各界意見,期能憑以制定公平會審理結合申報案件之准駁基準,供結合事業遵循。
草案規定,結合案件之審查方式如下:
Ÿ 先界定受影響之相關市場。
Ÿ 其次再衡量結合事業之市場力量。
Ÿ 對於有限制競爭疑慮之結合案件,依據「整體經濟利益」與「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之考量因素,綜為衡量。
「相關市場」係指事業提供商品或服務以從事競爭之範圍。界定相關市場範圍必須同時考量對特定產品或服務之需求替代性及供給替代性;而界定相關市場可分別由產品市場構面及地理市場構面判斷。「產品市場」係指所有能夠滿足特定需求,且在功能及價格條件上具有緊密替代性之產品或服務所構成之組合。「地理市場」係指各廠商提供產品或服務以從事競爭之區域範圍,顧客在此區域內可以無障礙地選擇或轉換交易對象。
草案也規定公平會對結合案件高度注意區域以及結合案件較無限制競爭疑慮之類型。
結合案件有下列情事者,公平會將列為高度注意區域,結合事業必須詳盡說明,並未對市場競爭造成顯著之影響:
1.結合後市場占有率超過二分之一。
2.結合事業於結合後與另一事業市場占有率超過三分之二。
3.結合事業於結合後與另二事業市場占有率超過四分之三。
4.因結合案件導致HHI超過一千八百。「HHI」即賀芬達-賀西曼指數,係該特定市場所有參與者個別市場占有率平方之總和。
5.因系爭結合案件導致原本已超過一千八百之HHI,指數增加幅度高於五十。
1.參與結合之最大事業,市場占有率雖超過四分之一,而尚未達三分之一,惟參與結合之其他事業市場占有率總和未達百分之五。
2.參與結合之事業,其市場占有率均未達十分之一。
3.非屬市場占有率前三大之事業進行結合,結合後並不影響前三大事業之市場地位排序者。
4.市場於結合後,HHI仍低於一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