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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得全數以現金為對價



經濟部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函釋確認,依據企業併購法第四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二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公司合併時,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得全數以現金作為換發消滅公司股東所持有消滅公司股份之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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