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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訂定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額之效力



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數額非屬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及第一百三十條所規定之章程必要記載事項或相對記載事項。實務上,非公開發行公司可在授權資本範圍內,視實際需要,彈性調整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數額,以掌握時效,有利企業經營。

惟非公開發行公司如仍將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數額列入章程內,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即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決議,故該章程所訂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數額,自不可由董事會任意變更之。因此,依照經濟部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函釋,公司發行新股,如有違反公司法第二百七十八條增資限制規定之虞,自應依法辦理修正章程以提高資本總額或調整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數額之額度。

此外,經濟部九十二年三月三日又進一步函釋認為,非公開發行公司如修正章程提高資本總額,並將新增資本總額全數保留供發行認股權憑證使用時,應屬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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