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惠靜
歷經超過四年之等候,商標法修正案業已於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已於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布,故新商標法將於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施行。
為因應國內企業發展需要及國際立法趨勢,此次商標法修正之幅度相當大,計修正五十條,新增四十條,刪除二十三條,由目前之七章七十九條擴編為十章九十四條,其修正重點簡介如下:
擴張商標之意義,以涵蓋表彰商品與服務之標誌法規鬆綁1.申請人無需再呈送證明確具使用意圖之型錄或宣誓書。
2.放寬主張優先權之程序:申請時僅需於申請書中,載明在外國之申請日及受理該申請之國家即可,至於在外國之申請案號為得事後補正事項。
增訂聲音商標、立體商標及單一顏色商標之保護。修正商標使用之定義,以符合電子商務及網路之需要。擴大著名商標之保護,及於減損其識別性或利用其信譽之情事。增訂表彰團體成員所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團體商標。增訂產地標示之保護。採行一案多類別之申請制度。申請中或註冊商標可分割商品/服務分別移轉予數人,但移轉商標後,如有使消費者混淆者,應附加適當區別標示之規定,並明定未附加區別標示者,構成廢止註冊之事由。明定同意併存書之效力,可排除申請在後之相同或近似商標不准註冊事由之適用,但如二造所指定之商標及商品/服務均相同,則仍不准申請在後者之註冊。廢除聯合商標制度及逐步廢除防護商標制度。增訂繳納商標註冊費及註冊費分期繳納之規定。採行註冊後異議制度,即申請案經核准審定,於繳納第一期註冊費後,即予公告,任何人如認該商標之註冊有不合法之情事,則得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異議。明定商標權之排他效力。延展註冊申請不再審查商標之使用。商標自註冊公告之日起滿五年者,除某些事由外,取得不可爭議性。商標成為商品或服務之通用名稱或因不當使用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或導致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者,皆構成廢止註冊之事由。明定視為侵害商標權之態樣,包括以他之註冊商標作為自己之公司名稱、商標名稱、網域名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