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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實務


潘怡瑾

歐洲技術上訴委員會(Technical Board of Appeal)於二○○二年九月十二日作成第T0525/99號決定,敘明於下列任一情況下,歐洲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可採行放棄請求(disclaimers)方式以克服新穎性之駁回:

  • 如未採用放棄請求,先前技術將致使所請發明新穎性喪失者;

  • 基於先前技術之揭示內容,放棄請求之用語清楚且明確者;

  • 所請發明涵蓋先前技術之揭示並非有意者(針對該先前技術採行放棄請求因而不會影響所請發明之進步性);及

  • 放棄請求不致導入另一技術特徵(例如:符合進步性的選擇),致使專利權人獲得不應獲致的利益。


  • 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EPC)第123條第2項明定:針對歐洲專利申請案或歐洲專利所作修正,不得逾越申請當時之專利申請案揭示之內容。長期以來,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均認定:放棄請求之方式,因無法獲得專利申請當時申請內容的支持,其不符歐洲專利公約第123條第2項之規定,因而不予接受。上揭歐洲技術上訴委員會之決定,應屬一項突破,可使申請人在特定情況下採行放棄請求之方式,以克服新穎性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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