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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是否為大量生產與其是否屬美術著作及受保護無關



內政部曾於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內著字第八一二四四一二號函釋:「美術工藝品,以可表現思想感情之單一物品之創作方屬之,特質為單一品製作,亦即為單一之作品。如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者,則屬工業產品,並非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著作,自難認係美術工藝品之美術著作」。內政部又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內著字第八六0五五三五號函曾對上開函釋作補充,謂:「美術著作係以描繪、著色、書寫、雕刻、塑型等平面或立體之美術技巧表達線條、明暗或形狀等,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情感之創作。作品是否為美術著作(包括美術工藝品)須以是否具備美術技巧之表現為要件,如作品非以美術技巧表現思想或感情者,亦即未能表現創作之美術技巧者,尚難認係美術著作。至於完全以模具或機械製造之作品緣非具備美術技巧之表現,自不屬美術著作。至於著作人是否自始即以大量生產為目的,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準據,且與該著作是否屬美術著作無關,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內著字第八一二四四一二號函說明: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者屬工業產品,非美術工藝品,係就上述情形而言,並非就美術工藝品限定以非量產為目的之保護要件」。

最高法院近日於一依照片設計並雕塑穿著中正預校製服之學生造型雕塑製品(即中正寶寶)案之判決中,即基於內政部前述補充解釋,認為雖原判決執上訴人製作中正寶寶之目的在多量生產,因而認定該中正寶寶應屬工業產品模型,而非美術著作,顯與上開內政部補充解釋之函釋意見不符,故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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