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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趙美璇

行政政院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修正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重點如下

  • 辦法第四條原規定,政府出資,由研究機構或企業從事研發所產生之研發成果若歸屬於研究機構或企業時,政府享有無償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但若政府出資僅達百分之五十以下者,由雙方約定政府的權利。現增列政府之權利不得讓與第三人。


  • 新增辦法第六條之一,明定資助機關、研究機構或企業得終止智慧財產權年費等相關維護費用。


  • 第九條原規定從事研發之政府機構,將研發成果收入繳交予資助機關之比例為百分之五十,現修正繳交比例為百分之二十,使其於學術機構及中央研究院繳交比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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