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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及其施行法業經修正公布


張有㨗

立法院於二○○三年一月十四日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並經總統於二月七日公布,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另訂。此次修正條文二百零六條,刪除條文七條,新增條文七十二條,合計二百八十五條,修正幅度幾達二分之一,同時廢止施行多年之民事訴訟費用法,將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徵收,訂入民事訴訟法中。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 管轄規定;

  • 落實選定當事人制度;

  • 擴大訴訟參加制度之功能;

  • 充實訴訟代理制度,發揮律師功能;

  • 增設訴訟標的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專章;

  • 充實訴訟救助制度;

  • 落實文書送達制度,確保應受送達人之權益;

  • 增訂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

  • 簡化裁判書類製作;

  • 關於更正裁定及補充判決之修正;

  •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設司法事務官,增訂司法事務官之處理程序;

  • 加強保障當事人及第三人之隱私和業務秘密;

  • 充實和解制度,擴大和解制度解決紛爭之功能;

  • 增訂遏止濫訴之處罰規定;

  • 第二審採行嚴格的續審制;

  • 發揮第三審法律審之功能;

  • 增設異議程序,健全抗告程序;

  • 充實再審程序;

  • 增設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保障受判決效力所及第三人之權益;及

  • 充實公示催告程序,加強保障善意第三人權益。


  • 有關詳細內容,本刊將於下期中再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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