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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選擇權契約到期履約相關問題函示



台灣期貨交易所經證期會核可,推出台積電、聯電、南亞、中鋼及富邦金等五檔股票選擇權契約,於今年一月二十日上市。各選擇權同時涵蓋買權及賣權,履約方式係採歐式履約(買方僅得於到期日履約)。由於股票選擇權到期履約時係採股票實物交割,且該五檔股票均為上市股票,因此衍生以股票交割時,如何與證券交易法有關場外交易限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以下簡稱「內部人」)轉讓持股,及公司買回庫藏股等規定配合之問題。除第三項問題,證期會表示尚在研究外,針對前二項問題,證期會已分別發函解釋證券交易法有關規定適用之疑義如下: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除(1)政府債券之買賣,(2)基於法律規定,不能經由集中市場買賣而取得或喪失證券所有權者,(3)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一成交單位,且前後二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或(4)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者,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為之。為使股票選擇權契約到期得以股票實物交割,證期會於一月二十三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000340號函釋,免除於此情形須受證券交易法一百五十條規定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限制。

針對內部人購買其所屬公司之股票選擇權,且於選擇權契約到期時因履約須交割實體股票時,應如何與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內部人轉讓持股之方式及第二十五條持股申報等規定配合。證期會於二月十三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000590號函表示,內部人買賣股票選擇權,因履約而需轉讓所屬公司發行之股票時,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申報,該款所稱「特定人」,在股票選擇權為台灣期貨交易所指定取得標的證券之人。內部人應填具依證期會所定格式之申報書,於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交所屬公司及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由所屬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系統之日起,三日內完成轉讓。內部人買賣股票選擇權,因履約至持有所屬公司股票異動時,亦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股權申報。此外,該函亦規定(1)內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內部人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及(2)法人董事(監察人)代表人、代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買賣股票選擇權者,於契約到期因履約交割實體股票時,須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申報轉讓持股及持股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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