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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業務需要之外匯存款不列入對外投資額度



保險司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於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保險業存放之外匯存款,屬保險業務需要且非為投資目的者,可排除於國外投資計算額度內。保險司近日公布六大項不需計入國外投資的外匯存款項目如下:

  • 國外再保賠款收入及再保賠款支出;

  • 國外再保佣金收入及再保佣金支出;

  • 國外再保保費收入及再保保費支出;

  • 國外再保盈餘佣金收入及再保盈餘佣金支出;

  • 國外直接業務保費收入及賠款支出;及

  • 外國保險業匯入之營運資金。


  • 上述項目未來應與投資用的外匯存款分計,且須採不同的帳戶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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