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惠靜
香港新商標法條例即將於2003年4月4日起施行,其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擴大商標之定義,「聲音」、「味道」及「立體形狀」亦可註冊為商標並新設集體商標註冊。申請案從原來之一案一類改為一案可多類申請之方式。廢除聯合商標制度。廢除商標A部及B部註冊之差異。商標異議公告期間由原先之二個月延長為三個月。商標註冊期間由原先之七年延長為十年,每次延展期間由原先之十四年縮短為十年。他人可以三年(原先為五年)未使用之理由申請撤銷商標之註冊。簡化移轉及授權登錄規定。現有申請案在新法施行日若尚未公告者,可在生效日起六個月內提交轉換通知,請求將申請案依新法下審查(惟該申請案之申請日將改為新法施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