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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噪音管制法部分條文


周錦國/劉偉杰

立法院業於十一月二十五日通過噪音管制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要點如下:

  • 軍用航空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地方政府,就專供軍用航空器起降的航空站,訂定航空噪音改善計畫,採取適當防制措施。


  • 地方政府應依下列原則,規劃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既有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

  • 1.第一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應檢討現有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
    2.第二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不得興建學校、圖書館及醫療機構。
    3.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不得興建學校、圖書館及醫療機構及不得劃定為住宅區。


    學校、圖書館及醫療機構採用之防音建材,若可使室內航空噪音日夜音量低於五十五分貝,並經地方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受上述不得興建規定之限制。

    (註:依據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航空噪音管制區之劃定標準如下:第一級航空噪音管制區為航空噪音日夜音量六十分貝及六十五分貝兩等噪音線間之區域;第二級航空噪音管制區為航空噪音日夜音量六十五分貝及七十五分貝兩等噪音線間之區域;第三級航空噪音管制區為航空噪音日夜音量七十五分貝之等噪音線以內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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