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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割時董事及監察人指派時點
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二條第七項規定,於新設分割時,被分割公司決議分割計畫之股東會視為新設公司之發起人會議,得同時選舉新設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然而,在分割後新設公司為一人公司之情形,由於一人公司並無發起人會議,且依公司法第一二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其董事及監察人應直接由該一人法人股東指派而非經由選舉,無法適用企業併購法前述規定,故董事及監察人應於何時完成指派,於實務運作上頗有疑義。就此,經濟部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作成解釋,認為公司分割之實行係以分割基準日為準,所以董事及監察人之指派,自以決議分割計畫之股東會日起至分割基準日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