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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品之商標圖樣含有誤導用語者,無法獲准註冊


陳惠靜/楊適賓

根據商標施行細則規定,商標圖樣包含說明性或不具顯著性之部分,如刪除該部分將有失商標之完整性者,則可以聲明放棄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方式,取得註冊。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公告,對於指定菸品之商標圖樣若含有與菸品有害人體健康之事實不符之敘述者,仍不得以聲明不專用方式取得註冊。

智慧局表示,指定使用於菸品之商標圖樣,若使用標示類似「淡菸」、「低焦油」或其他誤導、影射吸菸無害健康之用語,則與菸品有害人體健康之事實不符,且有致公眾誤信其商品性質為無害健康之虞。故依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該商標圖樣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之性質、品質,依法不得申請註冊;亦不得以聲明該等用語不在專用之列,取得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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