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於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十月二十六日正式施行。另,專利法於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亦自二○○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為因應修正後專利法之執行,並本著法規鬆綁、簡化申請程序等精神,經濟部於二○○二十一月六日修正公布專利法施行細則,其要點如下
專利代理人經合法委任後,在代理權限內,其所為之行為效力及於本人,專利申請書得僅由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毋庸簽名或蓋章。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於專利專責機關認為必要時,始通知申請人檢送。申請文件原則上概須用中文,其為外文者,即須翻譯,但申請文件之證明文件,於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才須檢送中文譯本或節譯本。依本法及本細則規定所提出之證明文件,須為原本或正本。但事人有困難致無法檢附原本或正本時,經當事人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者,得以影本代之。申請人所送之說明書、圖式或圖說如有缺頁或缺漏之情形 (此與未送說明書、圖式或圖說並不相同),如經補正且所補正之部分已可見於申請時所送主張優先權之先申請案者,仍得以原說明書、圖式或圖說齊備之日為文件齊備日,不影響原申請日之認定。簡化新式樣專利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圖面說明及圖面之記載方式或呈現之方式。為使申請人於提出各項申請時有所遵循,爰將各種申請應備之文件,分別予以明定。明訂發明及新型專利說明書、圖式、申請專利範圍及新式樣圖說應記載之具體內容。明訂發明專利申請案應公開之事項。明訂專利公報應載明之內容。增訂母法有關優先權期間之計算方式。明訂母法所訂「申請之次日起」,其起算日應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申請日之次日,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