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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專利及商標優先權實務之釐清
我國並非巴黎公約締約國,巴黎公約所規範之專利及商標優先權請求機制在我國並無法執行。依專利法及商標法規定,申請人在具備互惠原則之前提下,可在向我國提出專利及商標申請時依法請求優先權。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二○○二年一月一日) 前,若干國家與我國成立雙邊互惠關係,以作為請求優先權之互惠基礎。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二○○二年一月一日)後,我國將請求優先權之互惠國擴大包括所有世界貿易組織會員,針對任何專利(發明、新型及新式樣專利)及商標申請,均可依法請求優先權。但所請優先權日不得早於二○○二年一月一日。
為更進一步釐清相關實務之執行基準,經濟部於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公告相關事宜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