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運鵾
行政院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以院臺財字第○九一○○四三四七○號令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重點如下:
增訂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不論所得人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一律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六。信託契約之受益人如非委託人,且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應由委託人於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時,按該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扣取百分之二十。倘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受託人於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年度,應就該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按百分之二十扣繳率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