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修正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彭運鵾

為因應營利事業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並配合營業稅法及商業會計法等相關法規之修訂,財政部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發布修正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其重點如下:

  • 修正營利事業設置之日記簿及總分類帳兩種主要帳簿中,應有一種為訂本式。但採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者,不在此限。爰刪除有關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


  • 修正適用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其會計組織健全,使用總分類帳科目日記表者,得免設置日記帳。爰刪除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使用總分類帳科目日記表之規定。


  • 商業會計法對於營利事業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已有明確規範,營利事業得據以遵行。爰刪除需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之規定。


  • 修正營利事業依規定應設置之所有帳簿(不僅限於日記簿)均應按會計事項發生之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


  • 增訂營利事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其帳簿得以電子計算機磁鼓、磁碟、磁片、磁帶、或光碟等媒體,按序縮影或儲存;其帳簿得予銷毀。


  • 增訂因分割而消滅之營利事業,其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之保管,應由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最高之既存或新設之營利事業負責辦理。但經協議保管人者,從其協議。


  • 刪除營利事業採用會計科目代號代替會計科目名稱,及以分類號碼代替貨物品名時,需先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備之定。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