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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草案


周錦國/劉偉杰

為管制海域工程排放、洩漏或傾倒廢(污)水、油、廢棄物、有害物質於海洋,環保署業已根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草擬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草案。根據本草案公私場所於從事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於海洋前,應檢附申請書、核准登記文件及海洋污染防治計畫書向中央環保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又,海域工程海洋設施於本辦法公告前已完成設置並有排放油、廢(污)水之行為者,應於公告之日起半年內申請排放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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