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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者哺乳不限地點



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若有一歲以下子女需親自哺乳,雇主依法需給受僱者每日兩次、每次三十分鐘有薪之哺乳時間。然因法條並未規定哺乳場所,引發受僱者是否可離開工作場所的疑義。依勞委會解釋,受僱者若能在三十分鐘內往返並完成哺乳,其離開工作崗位回家或至保母家哺乳不認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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