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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通過關於金融業者收取房屋貸款提前清償違約金案件處理原則


蘇鴻霞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今年八月底通過關於金融業者收取房屋貸款提前清償違約金案件處理原則。本原則只適用自然人向金融業者辦理的房屋貸款,不包括其他以不動產擔保的循環型理財貸款。其重點包括:

  • 金融業者辦理限制清償期間型房貸時,應以書面向借款人說明利率計算方式及貸款條件,並提供得隨時清償的貸款條件供借款人自由選擇。


  • 如金融業者提供限制清償期間型貸款,僅在限制期限的實質利率較優惠的條件下,始可與借款人議定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利率優惠係指,限制清償期間型房屋貸款的利率,較得隨時清償型貸款的同期利率為低。


  • 金融業者應在貸款契約中,以特別約款方式與借款人個別約定違約金及計收方式,經借款人同意後,才能向借款人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金融業者必須以包括粗體、特別註明或特別蓋印等方式,讓借款人清楚了解特別約款。


  • 提前清償違約金應考量清償期限、貸款餘額等因素,採遞減方式計收。金融業者不得拒絕借款人提前清償房貸,並應儘速發給清償證明。


  • 凡不符這項原則之金融業者,借款人均可向其提出請求,該金融業者應在三個月內依處理原則之規定調整。否則,公平會將針對個案進行處理。


  • 金融業者不遵守本處理原則者,公平會將依違反公平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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