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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割「獨立營運」之定義



依照企業併購法第四條第六款有關分割之定義,分割標的限於得獨立營運之營業,至於分割標的之範圍及獨立營運之標準,經濟部一向認為是屬於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範疇。

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之函釋,經濟部則進一步闡釋,獨立營運係指公司將其經濟上成為一整體之獨立營運部分之營業(含資產及負債),以對既存公司(即吸收分割)或新設公司(即新設分割)為出資方式,而由該公司或該公司股東取得他公司發行新股或新設立之股份,並由他公司概括承受該獨立營運部門營業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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