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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將分公司轉換為子公司之方式



經濟部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及八月十六日分別作成二號函釋,針對外國公司將其台灣分公司轉換為台灣子公司,提供二種可行之方式:

外國公司可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以其台灣分公司之全部資產及營業,以資產作價方式設立台灣子公司。

外國公司可依照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三條準用第三十二條規定,以其台灣分公司之全部資產及營業,分割設立為台灣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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