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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烏地阿拉伯商標法修正


鍾銘鹿

沙烏地阿拉伯於二○○二年九月六日公布新的商標法並定於同年十二月四日施行,並廢除一九八四年施行至今的商標法。其主要修正內容為:

  • 將商標的定義明確的限縮為「可視性的標誌」。聲音、觸感或味道並不可作為商標。

  • 對於商業部作出的決定,進一步提供救濟管道。即當事人如不服商業部的決定,可於收到決定三十天內向法院提起上訴。

  • 將原所廢止第十六條「任何利害關係人得於商標審定公告後九十天內向法院提起異議」之規定,移列於新商標法中。

  • 對於延展註冊提供六個月的寬限期。即在註冊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註冊人仍得申請延展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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