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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准專利可以提起民刑事訴訟



依專利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專利經審定公告後暫准發生專利權效力。至於暫准專利的效力為何,尤其對於侵害暫准專利之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可否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以及有無其他救濟途徑,專利法並無明文規定。

法務部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八十一)檢字第○七六一三號函示、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七三六號刑事判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三四號刑事判決及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八十八年度中簡上字第一一○號刑事判決均以暫准專利的權利尚不確定為主要理由,認定侵害此不確定權利的行為與專利法有關罰則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不合,故專利申請人尚不得告訴他人妨害其專利權。

智慧局(八八)智法字第八八○○九○一六號函則認為依專利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專利權有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故經審定公告取得暫准專利權時,可依專利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發敬告函。惟其內容是否正當,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乃屬公平交易委員會法律適用問題。

不過,最高法院民事庭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二號民事判決針對一樁專利侵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認為專利審定書經公告後,即生暫准專利效力,如專利權人其後確定取得專利權,則第三人在暫准專利公告後的專利權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中,仿造該專利品行銷市場,應負侵權行為責任。

目前更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刑事庭九十一年台非字第一九六號刑事判決認為法律既規定申請專利經審定公告後,暫准發生專利權效力,則在被視為專利權自始不存在前,自應受專利法之保護,如有侵害之者,即應負民事或刑事責任。此由專利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在專利權之申請案、異議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偵查或審判」,而非規定在申請異議等案確定前不得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益可證明。

最高法院關於暫准專利效力可否請起民事或刑事訴訟的見解,對於專利侵權案件將發生相當深遠的影響,值得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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