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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召集股東會之疑義



依新修正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亦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若監察人於無召集股東會之必要時召集股東會,與無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情形有別,僅係股東會之召集有無違反法令,股東得否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自決議之日起現為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之問題,在該項決議為撤銷前,其決議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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