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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貨物依國外客戶指示運交課稅區買受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可適用零稅率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外銷貨物之營業稅稅率為零。財政部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10453451號函,規定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免稅加工出口區之區內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等保稅區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並依其指示將該保稅貨物運交指定之國內課稅區買受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可適用零稅率。
至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非保稅貨物,或課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並依其指示將貨物運交指定之國內課稅區買受人者,則不符合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一款外銷貨物之規定,不適用零稅率,仍應依百分之五稅率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