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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土地資本公積轉增資再減資,應歸屬股東營利所得


彭運鵾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二二號判決指出,公司以出售土地資本公積辦理轉增資再辦理減資,並以現金收回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股票,對於股東而言,不論是配發之新股票或減資後所取得之現金,都是超過股東原來投資之範圍,屬公司創造後分配給股東的新增財富,應視為股東的營利所得。至此筆所得之歸屬年度,究應係增資配發新股時,亦或係減資收回股票而配發現金時,則應由立法政策來裁量,惟不能在此二個時點均計入股東所得,以免造成重覆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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