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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資金運用及轉投資之限制


吳心儀/尹超

自金融控股公司法通過後,部份條款於實際適用上仍存有疑義,其中有關金融控股公司之資金運用,包括短期運用及長期轉投資之方式、標的及限制等,均待進一步之澄清與規範。

就短期資金運用方面,依照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九條,金融控股公司之短期資金運用,限於(一)存款或信託資金;(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四)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之銀行保證、承兌或經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及(五)購買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與前四款有關之金融商品。

由於前開條文對於資金運用設有相當限制,故有業者向主管機關財政部申請解釋相關問題。依財政部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台財融(一)字第○九一八○一○七八○號函釋示,有關金融控股公司之短期資金得否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之問題,財政部認為應視該受益憑證是否為短期或風險低之工具,俾維持金融控股公司所屬事業之穩健經營。由於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其組合不乏長期、風險高之金融商品,如股票、公司債,故尚不宜作為金融控股公司短期資金運用之標的,且前開有價證券是否限於國內或包括國內外之有價證券,亦存有爭議。由是可知,財政部目前就金融控股公司短期資金之運用仍採較為保守之見解。

此外,據瞭解有關金融控股公司之轉投資行為,財政部傾向無論資金來源為何,均須取得其核准,由於金融控股公司轉投資規範刻正由財政部研擬中,因此目前金融控股公司得作為轉投資之資金來源及如何申請財政部核准,尚存有疑義,其中較重要者如金融控股公司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之收益及其保險子公司之責任準備金得否作為轉投資之用等問題。依財政部初步意見,金融控股公司以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之收益作為轉投資之資金來源者,原則上予以許可,惟財政部仍保有准駁與否之裁量權。至於保險子公司之責任準備金,因事涉保險公司之保戶權益,尚不宜作為轉投資之資金。

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短期及長期資金運用尚無明確規範,使得金融控股公司目前之資金難以充分運用,恐造成金融控股公司運作缺乏效率,有待主管機關儘速訂定明確規則方為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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